引导语:网络营销不是孤立的。网络营销的活动不可能脱离营销环境而单独存在,它是线下营销的一种延伸和扩张,也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。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内在规律和普适的价值标准,迎合并顺应之,可以打动人心让观者赏心悦目,而如果违背它则意味着你可能会站在公众的对立面并令人作呕。

色情会所网络营销,营销固然重要,但法律和道德底线不能突破!

平时藏污纳垢的色情会所不敢抛头露面街头拉客,便转型雇人网上促销卖淫服务,发布招嫖广告,招揽嫖客,牟取暴利。近日,蜀山区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对张某某等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,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对李某某等人提起公诉。

2015年3月,李某某从广西老家来到合肥,开始在一家SPA会所当服务员,后来跟人学会了网络色情营销的技艺,经营起为涉黄会所提供网络招嫖的业务。李某某在与会所老板达成协议后,利用会所配备的电脑,打着“莞式一条龙服务”噱头,下载性感美女照片作QQ头像,然后买QQ群,在QQ群里发布招嫖广告。广告上有卖淫女照片、卖淫价格、具体色情服务项目等。如有感兴趣的嫖客问询,李某某就让嫖客加其微信,将客人中意的会所地址和嫖资发给客人。与此同时,他将客人手机后四位号码通过微信发给该会所微信群,让会所工作人员记录下来。等客人嫖娼消费结束后,会所或酒店根据每名嫖客消费额,给李100元以上不等的提成。后来,由于“业务单位”增加,生意繁忙,李某某陆续招募五六个人帮忙,大多是其老乡,李某某则负责管理和结算提成。

而那些色情会所,一方面通过李某某开展网络营销,推销色情服务,牟取暴利;另一方面,各显神通,严防死守,逃避法律惩处。在这方面,星辉会所负责人张某某花尽心思。

2016年3月,张某某和朋友毕某商量,找个场子开SPA会所,后从一老板手中租下一家会所经营,并从社会上招募几个卖淫女。可是会所开业后,生意一直不景气。这时,有人提出可以通过网络寻找客源,提高会所知名度。4月中旬,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李某某,李某某宣称通过网络宣传效果好,不愁客源,但要求会所提供住所和电脑,事成后,每名嫖客提成130元,张表示同意。之后,张某某为其租下住处,并购买了四台组装电脑。不料,生意红火刚一个多月,5月12日,警方将张某某一伙一锅端。

张某某百思不得其解,公安机关是怎么发现其在该楼六楼会所内违法行为的?因其为防止警方发现,是层层设防。首先严格鉴别嫖客身份。嫖客上门,一楼接待服务员先询问客人手机尾号四位数。只有当客人所报尾数和网络部所提供数据相符后,才让客人进入电梯。然后,通过对讲机告知六楼的服务员刷卡让客人上来,接受卖淫女服务。外来人员想通过安全通道直达六楼是不行的,因为通道早已被防盗门锁死,电梯是唯一进出口。不仅如此,张某某安装了三部监控摄像,镜头专门对着停车场,当警车经过或可疑人员出现时,便于及时察觉和躲避。不过,聪明反被聪明误,张某某作茧自缚,当警方到达六楼后,他们一伙一个没跑掉。

据查,2016年4月初,张某某招募多名妇女在星辉会所从事卖淫活动,并聘用毕某等人从事招募、管理卖淫妇女,接应嫖客、望风收银等工作。通过相关交易纪录发现,从4月初到5月12日,在不到一个半月时间内,该会所嫖娼交易总额为34万余元。最终,起诉书指控张某某等人招募、控制多名失足妇女在其经营的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,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李某某等人协助他人组织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,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结尾语:网络营销是手段而不是目的。网络营销本身不是目的,而是为了在网上营造更好的经营环境,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来实现企业的整体营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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